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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不付房租又不搬離怎麼辦? 讓律師協助您取回房屋及不當得利 | 台北法律事務所,松山區法律事務所

標題:房客不付房租又不搬離怎麼辦? 讓律師協助您取回房屋及不當得利

 

內文:

 

改編案例:王先生將房屋租給房客,不料房客入住後已多月未繳納房租,對於王先生的提醒不理不睬,王先生在法律上能如何主張?透過什麼程序才能請求房客搬離並給付積欠租金?

 

*依照租賃住宅條例相關規定,若租客不付租金,應符合下列條件才可終止租約,有下列法院案例可參:

 

  1. 押金抵扣積欠租金後,已欠租達兩個月
  2. 於終止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租客

 

「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107年6月27日施行,且該條例係為維護人民居住權、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而設,此觀該條例第1條即可得知,故該條例在住宅租賃事務範圍內為民法之特別法,就107年6月27日後所生之住宅租賃法律關係,自應優先民法適用。㈡按租賃住宅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租賃住宅係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經查,兩造簽訂系爭租約係專供被告居住使用,而未用作商業用途或為其他經濟上利用,依前開規定應有租賃住宅條例之適用。次按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自113年2月起即未給付租金,原告欲以被告未依約繳納租金為由終止系爭租約時,須先以前開押租金扣抵後,欠納租金達2個月,始得依前開約定終止系爭租約,而本件原告以113年10月1日所補充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扣除被告繳納之2個月押金後,被告積欠之租金顯然超過2個月,是依前開說明,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應以終止租約意思表示送達,即上開起訴狀繕本送達後30日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而上開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3年10月4日為公示送達,並於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參照。

 

*應如何處理?處理流程?

 

依照上述說明,建議可委託律師先發函終止租賃契約,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房客返還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及不當得利,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有租賃契約相關問題嗎?您有遭遇房客不付房租、不搬離的爭議嗎?陳律師已協助多位當事人處理租賃爭議,包含訴請房客搬離及返還積欠房租,歡迎與陳律師聯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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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財經法)/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數十家中小企業及協會組織委任的法律顧問,能夠針對各產業客戶的實際需求,切中核心的提供契約審閱上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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