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律師幫你解決工程爭議(驗收瑕疵修補)
您面臨工程合約、工程款、工程瑕疵、瑕疵修補、驗收等工程爭議嗎?讓民事訴訟專業陳律師協助您。
*常見爭議1:業主故意不配合驗收拖款怎麼辦?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是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法院仍可能認定付款條件已達成,可以參考如下案例:
「再者,原告於107年1月3日將A、B棟廠房相關鑰匙交付被告,被告已占有使用中,並向銀行貸款,亦堪認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已完成驗收程序,否則被告一再以「瑕疵嚴重」為由拒絕驗收,豈不以系爭工程尾款箝制原告,而無法達付款條件。是原告解除尚未施工項目後而退出施工現場,並將鑰匙交付被告,被告上開情形均屬拒絕驗收、刻意不進驗收程序,即屬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參照。
當然,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可以工程合約明定經通知後應於幾日內驗收,如無正當理由未回應則視為已驗收等類似條款,以強化保障效果,如您面臨工程合約相關問題需諮詢,可直接聯繫陳律師。
您有工程契約、工程款、工程瑕疵、瑕疵修補、驗收、承攬相關糾紛嗎?請聯絡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利。
*常見爭議2:業主主張有瑕疵可以不給承攬人修補的機會直接要求賠償嗎?
依照下面最高法院見解,縱使有瑕疵,業主也應該讓承攬人有修補的機會,如果未先催告承攬人修補,就不能直接主張損害賠償。
「次按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此觀之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承攬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有修補瑕疵以獲取報酬之權利,不因其瑕疵係可歸責於承攬人而加以剝奪,以故,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就工作瑕疵所受損害,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仍須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參照。
#工程糾紛 #工程款 #法律顧問
-------------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