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當中的違約金怎麼訂? 商務律師幫你看合約
*契約為什麼要訂違約金?違約金數額怎麼訂?
為了確保簽約的雙方都會履行合約,合約當中常見會有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款,然而一但發生爭議,未違約方固然是可以請求違約賠償,但在訴訟中仍應具體舉證究竟損害為何?譬如違反了保密義務,公司應舉證機密外洩對公司有何損害?工程遲延,應舉證遲延對公司有何影響?
可以想見的是,上述的損害都不容易舉證,在訴訟上若不能舉證,就可能敗訴,變成對方確實違約卻求償無著的窘境。如果想要避免,就可以在契約中增訂違約金的條款,明訂當對方違約時,就應該負擔具體數額的賠償責任,這樣就可以減少舉證責任帶來的風險。
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依照民法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可以分成損害賠償預定型及懲罰型,一般建議可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也就是違約了除了要就實際損害賠償外,還要另外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會更有保障。
例如:甲乙簽約,約定違約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乙公司違反保密義務,甲公司舉證因為該機密外流受害金額為20萬元,那麼甲公司總共可以向乙公司請求120萬元的賠償(實際損害20萬+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違約金寫多少就賠多少嗎?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上違約金約定的數額法院會予以尊重,但民法252條仍保留法院依個案酌減的可能,如果法院認為個案中違約金約定過高,仍有可能酌減,所以並不是違約金寫多少就一定賠多少。
一般而言,法院審酌違約金是否酌減,會考量違約情狀是否嚴重(期間多長?金額多大?次數幾次?)、他方實際損害數額等因素,如果要避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訴訟中遭法院酌減,可以視情況在合約中約明違約金的計算基礎及依據為何,並且保留未違約方確實遭受損害的相關證據,以維護權益。
陳律師曾協助多家企業處理違約金爭議,更幫當事人爭取減免上千萬元的違約金,如有相關問題,可連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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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財經法)/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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