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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律師幫你解決工程爭議(瑕疵拒絕給付工程款)

您面臨工程合約、工程款、工程瑕疵、瑕疵修補、驗收等工程爭議嗎?讓民事訴訟專業陳律師協助您。

 

常見爭議: 工程完成後,業主主張工程有瑕疵,拒絕給付工程款,法律上有無理由?承攬人此時能否主張瑕疵修補歸修補,業主仍應先給付全數工程款?

 

陳律師的分析:

有關此爭議,可以參考如下判決見解:

 

「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分屬兩事,此對照觀察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之規定自明。即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準此,承攬人如已完成工作,縱其施工內容有部分瑕疵,定作人仍不得拒絕給付報酬。被上訴人已將船舶施作完成,並將船舶交付,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事實(原審卷一第159頁背面),縱令船舶存有上揭之些許瑕疵,僅為上訴人依法得請求被上訴人修補之範疇,上訴人並不得以尚未經修補為由,以同時履行抗辯為由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人執同時履行抗辯為由,拒絕給付,自不可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單來說,法院見解有認為工作完成跟工作瑕疵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縱使有瑕疵也是修補、損害賠償、減價等問題,實務上許多業主會以此進而與工程款主張抵銷,但如果業主要直接以有瑕疵為理由拒絕給付任何工程款,恐怕這樣的主張是有問題的。如果您有類似相關工程爭議,可與陳律師聯繫諮詢,以維護權益。

 

您有工程契約、工程款、工程瑕疵、瑕疵修補、驗收、承攬相關糾紛嗎?請聯絡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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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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