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期滿後繼續販售商品會有法律問題嗎? 商務律師說給你聽
經銷期滿後繼續販售商品會有法律爭議?應該如何避免呢?陳律師曾處理許多經銷、商標爭議,特別將相關經驗分享如下,如您對於經銷、商標權、著作權有相關問題想確認,可以與陳律師聯繫諮詢,以保障權益。
*經銷期滿後繼續販售商品,是否會侵害商標權?看看法院怎麼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所謂的商標權利耗盡原則是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的規定。依此規定,商標權利耗盡(也就是條文中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的前提必須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附有註冊商標商品。如果附有註冊商標商品於市場上的交易流通,並不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所為,自然就沒有此項原則的適用。這是因為由商標權人所為的商品交易流通,商標權人已經可以從中取得其所設定的商標價值對價,就不應該繼續讓商標權追及到商品的後續交易流通。2.我們及原審所認定被告有罪的侵害商標權犯行,都是在商標授權合約(包括轉授權契約在內)所約定庫存銷售期屆滿後的銷售行為(如原審判決附表二、三所示)。這些銷售行為,既然都已經超過了約定的庫存銷售期,其所為的商品交易流通,就不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所為,而是被告自己單方面違反約定的銷售行為,按照我們在本判決上一段的說明,自然就沒有商標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 |
*陳律師的建議
在經銷期滿後,如果未得授權方授權繼續販售商品,是有可能違反商標法的,將面臨民刑事責任。因此建議經銷、商標授權契約中,應約明經銷期滿後是否保留一段庫存銷售期間,讓被授權方有時間繼續出售商品,或是讓被授權方有權繼續販售至庫存出清為止或可轉售回授權方等,才不致使被授權方面臨過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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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財經法)/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數十家中小企業及協會組織委任的法律顧問,能夠針對各產業客戶的實際需求,切中核心的提供契約審閱上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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