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遲延交貨、惡意拖欠貨款怎麼辦?法律顧問律師幫你用存證信函催告
您的公司有「客戶不付款存證信函」、「廠商延遲交貨」、「給付遲延」、「惡意拖欠貨款」、「延遲交貨賠償」、「延遲交貨罰則」、「延遲給付解除契約」相關問題嗎?本篇文章將由陳禾原律師透過擔任多家法律顧問的經驗,告訴您維護權利的第一步,如何用存證信函催告。
*第一步:首先確定您的交易有無約定清償期(交期)
如果在您的交易中,對方有關交貨/付款是沒有約定期限的,例如只約定對方要交貨、付款,但沒有特定期限,那麼依照民法的規定,此時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進行第一次催告請求給付,當對方仍未履行時,自受催告時起,就應該要負擔遲延責任,就可以進一步主張延遲交貨賠償、延遲交貨罰則、延遲給付解除契約等權利。
如果在您的交易中,對方有關交貨/付款是有約定期限的,當對方期限屆滿未履約時,就已經屬於給付遲延,可以進一步主張延遲交貨賠償、延遲交貨罰則、延遲給付解除契約等權利,那麼您可以跳過第一步,直接進行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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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第二步:確認對方給付遲延後,再次催告履行,期限內不履行則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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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在確認對方給付遲延後,應再次催告對方相當期限內履行,如未履行則解除契約不另行通知。
*第三步: 解除契約後,可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對方回復原狀,例如返還已受領的價金
依照上面說明,如您的公司有「客戶不付款存證信函」、「廠商延遲交貨」、「給付遲延」、「惡意拖欠貨款」、「延遲交貨賠償」、「延遲交貨罰則」、「延遲給付解除契約」相關問題,依照狀況可能會須做一次或兩次的存證信函催告。
陳禾原律師已協助多家企業處理商業糾紛,包含取回貨款、要求交貨、解除契約等,可以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假扣押、民事訴訟等手段保全債權,若您有相關問題,可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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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財經法)/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數十家中小企業及協會組織委任的法律顧問,能夠針對各產業客戶的實際需求,切中核心的提供契約審閱上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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