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訴訟涉外管轄爭議如何處理-商務律師說給你聽
合約約定他國法院管轄,能否向我國法院起訴?我國法院如何認定有無管轄權?如果您有上述商務契約衍生的管轄權爭議,就讓陳律師說給您聽。
*常見爭議1: 合約已經約定由外國法院管轄,契約當事人能否仍向我國法院起訴?
依照下列最高法院見解,如果合約的約定僅是約定得由外國法院管轄,並沒有明示排除我國法院的管轄權,那麼我國法院仍能就案件審理並有管轄權。
「惟是否係排他性之約定,仍應採具體個案之契約解釋說原則為探知,若無法認為係有定大陸地區法院管轄之合意時,則應回歸民事訴訟管轄所採之併存原則,不得逕予排除臺灣地區法院之管轄權。原法院本於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確定依系爭合約第9條之約定及系爭保證函之文義,僅係使大陸地區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意,並非排他性之管轄約定,因認新北地院就本件事件非無管轄權,裁定廢棄新北地院所為駁回相對人第一審之訴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參照。
*常見爭議2:如果準據法約定外國法律,臺灣法院是否仍能審理?
「惟準據法之決定與管轄權之有無,係屬二事,且當事人就所應適用之外國法應負舉證責任,並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參照),自不得因此否定我國法院之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74號民事裁定參照。
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準據法(法院審理適用哪國法律)是舉證問題,是訴訟過程中調查的問題,並不能因為適用他國法律,就認為我國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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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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